呼伦贝尔农牧业信息网

人气指数:72 页面更新时间:2016-07-17 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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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呼伦贝尔市农牧业局是主管全市农业、畜牧业与农牧业产业化、农村牧区经济发展工作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职能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呼伦贝尔市关于发展农牧业和农村牧区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并监督实施。
  
  (二)研究拟定全市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牧业机械化、农垦、乡镇企业等农牧业各产业和农村牧区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提出有关农畜水产品及生产资料价格、流通、农村信贷、税收及农牧业财政补贴的政策建议。
  
  (三)承担完善农村牧区经济管理体制的责任。负责农牧业行政执法工作,健全农牧业执法体系建设;指导和扶持农牧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村牧区合作经济组织、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和农畜产品行业协会的建设和发展。指导农村牧区土地(草场)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管理;指导、监督减轻农牧民负担和农牧民筹资筹劳管理工作,指导农村牧区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
  
  (四)组织落实促进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引导农牧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品质改善;按市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全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扶持农牧业、农村牧区发展的财政政策和项目建议,拟定农牧业发展计划并监督实施;配合财政局组织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五)组织落实畜牧业生产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指导畜牧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主要畜产品质量升级;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畜牧业优化区域布局,指导标准化、规模化生产;负责奶业生产监督管理;负责农牧业生产与经济防灾减灾工作。
  
  (六)拟定农牧业产业化经营的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畜产品加工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和服务体系建设;研究制定大宗农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培育、保护和发展农畜产品品牌。制定乡镇企业发展规划、计划,指导县域经济发展;指导乡镇企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
  
  (七)承担提升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责任。依法开展农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发布有关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负责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负责(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农产品地理标识)“三品一标”的生产技术指导和监督认证管理工作;负责审核农牧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许可;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指导农牧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依法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畜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
  
  (八)依法开展农作物种子(种苗)、草种、种畜禽、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生产销售许可、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依法负责渔船、渔机、网具的监督管理;负责兽医医疗器械和有关肥料的监督;组织饲料资源的保护及合理开发利用工作,负责饲料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对农牧业机械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负责市内农机安全监理工作。
  
  (九)负责农作物病虫害和畜禽疫病的防治。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动植物防疫检疫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动植物防疫和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全市动植物的防疫检疫工作,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组织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普查;负责兽医医政、兽药药政和生物安全工作;负责执业兽医的管理。
  
  (十)管理农牧业和农村牧区经济信息工作。负责农牧业信息体系建设,承担监测分析农牧业和农村牧区经济运行工作,开展相关农牧业统计,发布农牧业和农村牧区经济信息,指导农牧业信息服务。
  
  (十一)制定全市农牧业科研、农牧业技术推广的规划、计划和有关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农牧业科技创新体系和农牧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按分工组织实施农牧业重大专项科研;组织实施农牧业领域的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农牧业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负责农牧业科技成果的管理;组织引进国外农牧业先进技术,开展农牧业贸易促进和有关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指导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负责农牧业新品种保护,负责农牧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
  
  (十二)组织指导农牧业教育和农牧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参与实施农村牧区实用人才培训工程,承担农村牧区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农村牧区人才专业技术资格和从业资格管理。
  
  (十三)组织实施农牧业资源区划、生态农牧业和农牧业可持续发展工作;指导农牧业用地、渔业水域、草原、宜农宜牧滩涂、宜农宜牧湿地以及农牧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负责水生植物保护工作;负责草地资源保护、草原生态环境监测、治理,草地建设和开发利用及草原监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编制草原防火规划,负责草原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及物资储备工作。拟订耕地及基本农田质量保护措施,并指导实施,依法管理耕地质量;运用工程设施、农艺、农机、生物等措施发展节水农业;会同有关部门处理重大渔事纠纷,维护渔业水域渔业权益,行使渔船检验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权。
  
  (十四)制定并实施农牧业生态建设规划、草原生态保护和建设规划,指导草原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工作;指导农村牧区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与利用;指导农牧业生物质产业发展和农牧业、农村牧区节能减排,承担农牧业水源污染治理有关工作;指导生态农牧业、循环农牧业发展;负责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
  
  (十五)指导和协调海拉尔农牧场管理局和大杨树农场管理局工作。
  
  (十六)管理、指导直属事业单位的工作;按照管理权限管理事业单位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工作,协调和指导农牧渔业等各种专业协会、协会的工作,并指导有关社会团体为农牧业经济发展服务。
  
  (十七)承办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农牧业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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